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责任第十二条有效运输单位承担散装、流体物料运输作业期间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