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