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责任第十一条有效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