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