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