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委员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