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