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态保护措施,大力实施重点生态工程,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构建宜居宜业宜游的新型城镇体系,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各族群众生活质量。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促进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