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管理机构、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行业培训教育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