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瓶装燃气用户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燃气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瓶装燃气非经营性个人用户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用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加热和摔、砸、倒卧钢瓶;

(二)自行倒灌钢瓶内瓶装燃气;

(三)自行倾倒、排放钢瓶内残液;

(四)擅自拆修或者改换瓶阀、检验标记及瓶体漆色;

(五)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切割;

(六)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七)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