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瓶装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一)加热和摔、砸、倒卧钢瓶;(二)自行倒灌钢瓶内瓶装燃气;(三)自行倾倒、排放钢瓶内残液;(四)擅自拆修或者改换瓶阀、检验标记及瓶体漆色;(五)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切割;(六)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七)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