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十四条有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建设档案。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