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在禁牧、休牧区域设立禁牧、休牧标志和界桩等设施,公示禁牧、休牧要求。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