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下列区域实行禁牧:

(一)享受国家或者地方草原生态保护禁牧补助奖励政策的草原区域;

(二)天然林、林业工程项目区;

(三)自然保护区内依法应当禁牧的区域;

(四)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区域。

实行休牧的区域和期限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