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禁牧、休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失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