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分级防护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的防护工作。

承担防护任务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护计划和抢险抢修预案,明确目标防护的组织指挥、力量使用、程序方法、物资保障等,组织防护演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