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旗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对外出务工的预备役人员,还应当通知其务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