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去向、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