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做好预备役登记和预备役人员的核对、调整、编组工作,加强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登记和预备役人员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