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水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