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养护与维修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以外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