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以外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