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公共排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有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