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