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