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节能目标分解下达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