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分别编制本领域的节能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