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市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家及本市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