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规划统筹,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设施建设,优化综合交通集疏运结构体系,推进多式联运。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城市道路网络建设,加强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完善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运输效率。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网络结构,降低公共交通运行成本,引导市民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交通能源消耗。
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工具;鼓励新能源在城市公交、环卫特种车辆等方面的应用和推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