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规范节能服务市场,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培育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地从事节能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