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公共场所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不吸烟。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