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公共场所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不吸烟。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