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吸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等烟草制品以及电子类烟制品。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