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