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