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实行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实施意见,明确区域、期限、方式等内容,设置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和舍饲圈养等措施,合理均衡利用草原。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