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实行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实施意见,明确区域、期限、方式等内容,设置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和舍饲圈养等措施,合理均衡利用草原。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