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