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未在售烟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