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