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