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以及行业规范等,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