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