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