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