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乘客借用他人专用证件、乘车卡,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车票、证件、乘车卡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