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安全第四十三条有效鼓励任何个人制止可能危及运营车辆运行安全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行为,运营企业应当视情节给予其一定时限内优惠、免费乘车或者现金奖励等形式的奖励;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奖励,其所在单位也可以予以适当奖励。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