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行为:

(一)盗窃、侵占、损毁运营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三)覆盖、涂改运营车辆、设施、设备上的标识;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未经运营企业允许,利用运营车辆、设施、设备发布广告;

(六)其他影响运营车辆、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