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应急方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