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一)按照运营收费标准支付车费。主动购票、刷卡或者出示其它有效乘车证件并且接受查验;乘坐无人售票车时,应当按规定的票价投币入箱或者刷卡;
(二)携带20公斤以上或者体积0.125立方米以上的行李、物品,应当另行购票,并且安全放置;
(三)不得使用伪造、涂改的乘车凭证乘车;
(四)不得借用他人专用乘车凭证乘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票务要求。
乘客未按标准支付车费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对持他人或者伪造、涂改的乘车凭证的乘客,驾驶员、乘务员可以要求其按照该线路全价补交车费。乘客不补交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