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公安、财政、国资、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税务、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