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每年度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且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衡量运营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和授予线路运营权的重要依据。
运营企业未能按照线路运营服务协议履行义务或者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约谈运营企业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收回相应线路的运营权。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