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安全第四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行为:(一)盗窃、侵占、损毁运营车辆、设施、设备;(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三)覆盖、涂改运营车辆、设施、设备上的标识;(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五)未经运营企业允许,利用运营车辆、设施、设备发布广告;(六)其他影响运营车辆、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