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汽车客运服务的乘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无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记录。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